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操行学分制是以学分的形式规范学生行为表现的德育评价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将学生日常行为表现学分化,规范学生言行,提高学生整体素质,引导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三条 操行学分制实施是以现行《东北电力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为基础,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评。操行学分考评坚持实事求是、教育性、导向性的原则,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分要求
第五条 学制为四年的本科学生,操行学分总计2学分,分布在4学年,每学期0.25学分,分8学期完成。学制为三年的专科学生,操行学分总计1.5学分,分布在3学年,每学期0.25学分,分6学期完成。学制为两年的专升本学生,操行学分总计1学分,分布在2学年,每学期0.25学分,分4学期完成。
第六条 操行学分考评总分由基本分、扣分、加分三部分组成,基本分60分。扣分在基本分中扣除,总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算。
第七条 操行学分考评基本分50分及以上,操行学分成绩按总分计算;基本分50分以下,操行学分成绩按基本分计算。操行学分成绩60分以下不能取得该学期学分,需参加重修后方可获得学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学期的操行学分成绩以0分计:
(一)违反《东北电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或一学期内受到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累计两次者。
(二)严重违反道德规范(含学术道德)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者。
(三)参加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政治集会、游行者。
(四)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理者。
第九条 操行学分在学生的课程学分外另行计算,不计入学业表现分。
第三章 学分应用
第十条 在校期间,学制为四年的本科学生达到2学分、学制为三年的专科学生达到1.5学分、学制为两年的专升本学生达到1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休学学生按在校学期计算学分及成绩,重读学生随重读年级学生按在校学年计算学分及成绩。
第十一条 每学期操行学分成绩低于60分者,学院对其警示谈话并通知家长协助教育。
第四章 操行学分考评组织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操行学分考评和实施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总协调。学生处负责建立和维护《学生操行学分信息管理系统》,制定《操行学分考评记录手册》,每学期组织一次操行学分抽查。
第十三条 学院是学生操行学分考评和实施的直接责任单位,在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和辅导员组织实施操行学分考评工作,学院每学期组织一次操行学分抽查。
第十四条 对有利于学生操行学分考评加分的各项竞赛和活动,主办或组织单位要及时向全校学生发布。竞赛和活动结束后,主办或组织单位要及时将《学生操行学分考评通知单》反馈给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五条 辅导员要做好原始记录和数据保管工作,认真填写《操行学分考评记录手册》,坚决杜绝不记、错记、漏记、缓记及徇私舞弊行为,如因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将按辅导员工作事故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期结束前,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辅导员完成操行学分考评汇总、计算、统计、公示等工作。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辅导员将操行学分考评成绩(基本分、加分、减分、总分)和重修成绩录入《学生操行学分信息管理系统》,《操行学分考评成绩单》(含重修)上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院要做好《操行学分考评记录手册》、《学生操行学分考评通知单》、《操行学分考评成绩单》(含重修)等原始记录数据保管和存档工作。
第五章 操行学分考评依据和标准
第十八条 操行学分考评扣分依据
(一)校学院下发的通报批评、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书面材料或文件等;
(二)学校教职员工通报并经核实的违反课堂纪律、生活区秩序、校园文明行为等失范行为等;
(三)学生工作人员和学生组织统计核实的无故不参加学校和学院统一安排和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等。
第十九条 操行学分考评加分依据
(一)校外竞赛和活动等,主办或组织单位颁发的证书奖牌、下发的文件通知、佐证材料和记录等;
(二)校内竞赛和活动等,主办或组织单位反馈的《学生操行学分考评通知单(表)》、证书奖牌等。
第二十条 操行学分考评扣分、加分标准
(一)按照各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加分标准执行;
(二)各学院按照《东北电力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本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并上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章 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期操行学分考评成绩低于60分者,在下一学期重修。重修以公益劳动形式进行,由校内公益劳动岗位提供单位负责考核测评。
第二十二条 重修学生需撰写自己对生活、学习、思想、行为的总结报告,进行自评和反思,调整发展方向,所在学院要对总结报告进行保存。向学校申请公益劳动岗位,公益劳动达16小时以上且考核测评合格者给予60分和0.25学分。公益劳动岗位提供单位要及时将《学生操行学分考评通知单(重修)》反馈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校内公益劳动岗位管理由学生处统筹负责,学院负责重修学生公益劳动岗位申报组织工作,根据校内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公益劳动需求,定期公布校内公益劳动岗位供学生自由申报。公益劳动岗位包括校园文明监督、安保清洁、校园绿化、图书资料整理、实验室管理、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及秩序维护、公寓管理等。
第七章 复议与申诉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末,由各学院组织进行操行学分考评成绩公示,公布内容应包括加分、扣分的项目及依据等。在公示期对结果有异议者,向所在学院申请复议。各学院须进行认真复核,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五条 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者,向学生处进行申诉。学生处将对其测评情况和复议结果进行调查,并形成最终调查处理意见通知学院和学生本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